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博士生獎助學金辦法
103. 1. 16 地震工程獎助學金委員會訂定
108.5.14 地震中心行政會議
110.11.19 地震中心行政會議
111.01.10 地震中心行政會議
112.01.09 地震中心行政會議
第一條:法源
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獎勵就讀臺灣大學土木工程學系博士生從事地震工程相關研究,訂定本博士生獎助學金辦法,並成立地震工程獎助學金委員會,組成委員7人,包含本中心主任、電輔組1名專任教授、大地組2名專任教授、及結構組3名專任教授。本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任召集人,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審核該年度本獎助學金之發放事宜。
第二條:經費
本獎助學金由本中心籌措,上限每年以新臺幣 960,000 元為原則。得由獎學金委員會考量中心經費適當調整之。
第三條:獎助對象
本獎助學金限由擬申請就讀或已就讀土木工程學系之全職博士生申請。
第四條:審核依據
1. 申請者需備有至少3封教授推薦信、碩/博士生成績單、申請表、自傳(約800字)、研究計畫書及發表的文章作為審查依據,有需要時得進行面試。
2. 申請者領取本獎助學金以3次為限,獲獎年度不得領取土木工程學系其他獎學金,每年均需向本中心申請。
3. 每一指導教授的獲獎博士生,同時期以不超過1人為原則。
4. 申請者其指導教授之年資低於8年者得予以優先考量,另得考量各學術分組獲獎人數與委員人數之比例。
第五條:履行義務
- 獲得本獎助學金補助之博士生,受獎期間每個月需到本中心服務10小時。
- 受獎結束後兩個月內,領取本獎助學金之博士生需繳交成果報告;發表期刊及會議論文需署名為臺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博士生助理。
第六條:發給標準
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20,000元整,共計十二個月。
第七條:申請日期
依本中心公告之規定辦理。第一學期:每年11月30日至12月30日止收件辦理,獎學金發放日期每年3月頒發;第二學期: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收件辦理,獎學金發放日期每年9月頒發。請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八條:生效
本辦法經本中心地震工程獎助學金委員會通過後施行,必要時得進行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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